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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下月施行
来源:新华网江苏频道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7日作者:

        新制定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6日,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江苏省总工会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除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责、实施办法等内容外,还首次针对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损的状况做出特别规定。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今年1月12日,在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江苏成为继广东之后全国第二个颁布省级相关法规的省份。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赵顺盘表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前,相关的法律和补充规定都比较原则,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据介绍,《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分别是总则、监督组织、监督的实施、监督的支持、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在确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责,监督的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支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有许多新的亮点和突破。

  《条例》首次将“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纳入工会监督范围;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当基层工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时,可以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员;增加了监督的刚性约束,除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外,工会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还可以向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刘广忠表示,《条例》回答了“监督什么”、“谁来监督”、“怎样监督”以及“如何协作”、“如何落实”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和保护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开辟了工人维权工作的新渠道,对预防和减少劳资矛盾,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发展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将起到积极作用。